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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出内刊,受处罚!

1999-08-21 来源:生活时报 郑小兵 我有话说

1998年5月在某市大街小巷到处可见一家制药公司印制的内部报刊,上面列出了一些患者的病情及服用该公司所生产的某种药品后好转的情况。经人举报,该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该内部报刊未经任何机关批准,遂作出对该报刊予以查禁,并对该制药公司罚款1000元的决定。制药公司不服,认为自己的内部报刊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所作的决定。

新闻出版关系到公众舆论导向,由行政机关通过运用“批准”、“许可”权来有效地对社会进行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发放许可证,行政相对方才能取得在某方面经营或活动的权利或资格。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8月15日发出《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或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以报纸形式编印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以报纸形式印制、发送的上述出版物,应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查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制药公司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即发行广告宣传品,虽然它是以内部报刊的形式出现的,但是依照上述通知中的规定,它仍属于非法出版物,应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查禁,而且,该制药公司发送的内部报刊覆盖范围广,影响大,情节严重,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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